诉讼缠身:子公司7100万元遭冻结
据新版招股书,三峰环境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达13起,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供热蒸汽合同纠纷。其中4起涉案金额超千万,最高的2起金额分别为7042.26万元、5000万元。最高2起纠纷详情为:
(一)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2014年12月4日,三峰环境子公司三峰卡万塔、三峰科技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一建”)投标联合体中标三峰环境子公司南宁三峰“南宁市平里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项目,并于2014年12月28日与南宁三峰签订《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EPC总承包合同为固定总价,其中土建部分总价暂定2.09亿元。2015年10月18日或之前完成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初步验收以达到工程的基本完工;未按时竣工和交付,承包商应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因未能按时建成并运营本电厂项目而可能在项目特许权协议下承担的惩罚或违约金等;工期滞后一个月内,按每天20000元累计计算,超过一个月按每天50000元累计计算,工期的误期赔偿限额不超过总合同价的5%。
2018年7月3日,广西一建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南宁三峰向其支付6,418.29万元的工程欠款和所欠工程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18.66万元。
2018年10月29日,南宁三峰就广西一建的诉讼提起反诉,认为广西一建未能按期组织施工,导致项目通过初步验收时间滞后至2016年10月28日,延误工期共315天(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0月28日)。因广西一建应支付的工期误期赔偿已超过赔偿限额,广西一建应按照误期赔偿限额支付误工赔偿费1,045.00万元。2018年12月,广西一建追加三峰卡万塔和三峰科技为本案共同被告。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南宁三峰与广西一建的诉讼正在审理当中。
(二)与泰兴市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
2017年7月30日,泰兴三峰起诉泰兴市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泰兴三峰要求被告支付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间因被告安装的蒸汽流量计量装置存在偏差导致漏算部分的蒸汽款,款项共计人民币5,000.00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案仍在审理中,尚未结案。
第三起金额超千万的诉讼为三峰环境子公司三峰卡万塔诉三峰环境2016年第五大客户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标的金额2456.75,招股书显示该纠纷进展为已立案。
第四起金额超千万的诉讼为三峰环境子公司南宁三峰诉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峰卡万塔(被告申请追加)、三峰科技(被告申请追加)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标的金额1045万元,招股书显示该纠纷进展为一审审理当中。
三峰环境招股书显示,2018年7月,子公司南宁三峰因诉讼事项导致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账户内被冻结的资金计入其他货币资金,截至2018年末和2019年6月30日,南宁三峰因诉讼事项而被冻结的账户内资金余额分别为4387.09万元和7102.03万元。
4年20起行政处罚1起安全生产事故致2人死亡
三峰环境是行政处罚常客。第一版招股书显示,2015年4月至2018年11月,三峰环境共计被行政处罚19次。其中2起安全生产处罚,11起环保处罚,6起其他处罚。其中1起安全生产事故还导致两人死亡的悲剧。新版招股书显示,2019年2月,三峰环境新添1起行政处罚。
1、2015年4月,子公司昆明三峰发生渗滤液收集池爆燃事故,导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2015年6月18日,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就该事故出具《关于昆明重钢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4.28”昆明空港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滤液收集池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云空港管复[2015]3号),将上述事故定性为一般责任事故;2015年6月23日,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空)安监管罚[2015]C-001号),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昆明重钢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昆明三峰曾用名)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根据泰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22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安监管罚[2016]64号),三峰环境子公司泰兴三峰因现场作业人员对1#炉刮板机和烟气道除尘口进行动火作业,且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证而受到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3、2015年5月7日,泰兴市环境保护局对泰兴三峰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15]25号),罚款6万元。处罚事由为泰兴卡万塔(系泰兴三峰前身)在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烟尘折算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
4、2015年12月2日,泰兴市环境保护局对泰兴三峰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15]211号),要求立即停止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罚款0.32万元。处罚事由为2015年5月,泰兴卡万塔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泰兴市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焚烧处置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HWO6),
5、2016年1月15日,泰兴市环境保护局对泰兴三峰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16]2号),限制生产三个月,在限制生产期间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并罚款10万元。处罚事由为泰兴三峰2015年三季度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超标,
6、2016年5月6日泰兴市环境保护局对泰兴三峰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16]12号),罚款10万元。处罚事由为2016年2月,泰兴卡万塔在限制生产期内进行生产,燃煤锅炉排放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均值超标0.25倍。
7、因2016年3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泰兴三峰时发现焚烧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数据无法上传,且部分设备已拆除,处罚事由为2016年6月13日,泰兴市环境保护局对泰兴三峰环保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16]25号,罚款20万元。
8、2016年10月8日,泰兴市环境保护局对泰兴三峰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16]213号),罚款236.4657万元,并停产整治,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处罚事由为2016年7月,泰兴三峰在现场检查中被发现清下(雨)水排放口水样呈酸性,且化水工段尾水未按规定进入废水预处理设施,而是直接通过清下(雨)水排放口排放。
9、2016年10月26日,泰兴市环境保护局对泰兴三峰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16]217号),要求立即停止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生产,罚款10万元。处罚事由为2016年9月,泰兴三峰在现场检查中被发现垃圾焚烧项目配套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飞灰(属危险废物HW18)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项目未通过“三同时”验收。
10、2016年11月14日,泰兴市环境保护局对泰兴三峰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16]221号),限7日内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完善相应防范措施,罚款10万元。处罚事由为2016年9月,泰兴三峰在现场检查中被发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暂存点大门敞开,无法关闭,门前地面有飞灰随意扬散。
11、2016年11月29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字[2016]19号),对昆明三峰排放烟气中烟尘浓度、二氧化硫浓度超标等违法行为处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12、2016年11月29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字[2016]25号),对三峰环境子公司大理三峰炉温历史数据保存不全、环保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违法行为处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13、2017年10月31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字[2017]42号),对大理三峰未按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立即公开环境信息,并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14、因三峰环境子公司三峰卡万塔单位办公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重庆市大渡口区公安消防支队于2015年5月4日向三峰卡万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消)行罚决字[2015]0094号),作出责令三峰卡万塔办公楼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15、因三峰卡万塔将万州区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的项目设计转包给城市建设研究院,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6年3月21日向三峰卡万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州)建罚字(2016)第8号),作出罚款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16、因三峰卡万塔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项目部开设食堂,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涪陵区分局于2017年6月29日向三峰卡万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涪)餐罚[2017]21号),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000元,罚没5,300元的行政处罚。
17、因大理三峰未经批准施工建设,大理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2日向大理三峰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国土资罚字[2017]第003号),作出罚款20,882.4元的行政处罚。
18、因大理三峰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使用高位水池占用林地。大理市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8月3日向大理三峰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森公(治)林罚决字[2017]第0073号),作出责令于2017年10月28日前恢复原状,并罚款7,760元的行政处罚。
19、因三峰环境子公司靖江三峰存在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靖江市税务局于2016年11月26日对公司罚款500元。
20、因三峰卡万塔承建的重庆市洛碛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现场发生脚手架存在探头板及临电线路沿地面铺设且无保护措施的情形,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2月27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建罚[2018]第0788-1号),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