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从中国银监会网站获悉,2019年1月1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91号)显示,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保代”)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决定对瑞丰保代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年,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11万元罚款;对瑞丰保代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薛利军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瑞丰保代总经理赵庆华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撤销瑞丰保代总经理赵庆华、瑞丰保代开封市分公司总经理张根义、瑞丰保代第一分公司总经理宋长俊任职资格。
处罚决定书显示,瑞丰保代存在聘任不具任职资格人员履行高管职责的违法行为,瑞丰保代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薛利军对该问题付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瑞丰保代责令整改,罚款10万元,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薛利军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瑞丰保代及其开封分公司、第一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报表、资料的违法行为,瑞丰保代总经理赵庆华、瑞丰保代开封市分公司总经理张根义、瑞丰保代第一分公司总经理宋长俊,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该问题负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责令瑞丰保代停止接受新业务1年,撤销该公司总经理赵庆华、开封市分公司总经理张根义、第一分公司总经理宋长俊任职资格;瑞丰保代存在机构住所发生变更及分支机构设立和注销未按规定报告的违规行为,瑞丰保代总经理赵庆华应对该问题负直接责任。依据该规定第七十条,决定对瑞丰保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总经理赵庆华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瑞丰保代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公司整改、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说明。赵庆华提出陈述申辩,对个人在公司经营中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解释。 经复核,我局决定对瑞丰保代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对赵庆华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瑞丰保代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瑞丰保代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瑞丰保代及赵庆华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