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从中国银监会网站获悉,2019年1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84号)显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时任幸福人寿焦作中支总经理助理闫小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决定对幸福人寿焦作中支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对时任幸福人寿焦作中支总经理助理闫小冰警告,处4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幸福人寿焦作中支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时任幸福人寿焦作中支总经理助理闫小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幸福人寿焦作中支存在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时任幸福人寿焦作中支总经理助理闫小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幸福人寿焦作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幸福人寿焦作中支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幸福人寿焦作中支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