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车险提醒您如下问题车辆损失保险可能不赔偿:
一.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二.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三.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中华车险理赔指南: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您需要:
(1)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保护好现场。
(2)发生双方事故后,如采取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您应在事故现场等待查勘人员,或在规定时间内会同对方车辆一起将车辆开至责任方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定损。
(3)双方事故通过自行协商无法就事故责任划分达成一致的,或发生多方事故,或车辆不能移动、涉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您须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
(4)对于双方或多方事故,任何一方未投保交强险,或涉嫌无证驾驶、酒驾、毒驾的,您须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
(5)协助保险公司对现场及损失情况进行查勘、照相、核定损失。
(6)选定维修场所并及时维修您的爱车,或根据保险公司损失核定结果及时赔付三者人员及财产损失,并留存票据。
(7)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件、证明材料及相关单据,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向您支付赔款。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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