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绿城中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中交”)罚款10万元,因其在微信公众号“西山燕庐”中介绍西山燕庐楼盘时用项目到达某参照物所需时间来表示项目位置,涉嫌违反广告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查询发现,北京西山燕庐项目为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中国”,股票代码:3900.HK)投资项目。
2020年2月20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绿城中交在微信公众号“西山燕庐”中介绍西山燕庐楼盘时使用“5-20分钟即可到达石景山、总部基地等成熟生活圈”、“10分钟直达首钢园区”字样的宣传内容,用项目到达某参照物所需时间来表示项目位置,涉嫌违反《广告法》。
经调查核实,微信公众号“西山燕庐”是当事人绿城中交开通的微信公众号,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9日在微信公众号“西山燕庐”中介绍西山燕庐楼盘时使用“5-20分钟即可到达石景山、总部基地等成熟生活圈”、“10分钟直达首钢园区”字样的宣传内容,在宣传中以项目到达某参照物的时间来标明项目位置;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4日向绿城中交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绿城中交,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绿城中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绿城中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条规定如下: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二)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绿城中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该条规定如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3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市监工罚(2020)23号。
绿城中交成立于2015年12月8日,为北京西山燕庐项目开发商。其股东结构如下:杭州致全投资有限公司持股85.00%,认缴出资8500万元;中交置业有限公司持股15.00%,认缴出资1500万元。杭州致全投资有限公司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
房天下显示,北京西山燕庐占地面积为72401.8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83485平方米;容积率为2.80。
绿城中国官网显示,北京西山燕庐项目为公司投资项目,管控单位为绿城中国北方区域公司。1995年1月,绿城在中国杭州成立,为房产品开发及生活综合服务供应商;2006年7月,绿城中国在香港联交所整体上市。(记者张海蛟)